(2016)川1703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达州市大世纪广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永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达州市大世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永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财保64号申请人达州市大世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通川中路132号。组织机构代码:57070146-6法定代表人肖雅兮,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永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天星镇东大街揽月庭85-1-12号法定代表人鲍永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达州市大世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永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四川永强投资有限公司在渠县x公司的应收款在292万元内予以冻结。申请人达州市大世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人达州市光彩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部分市场化商品房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达州市大世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四川永强投资有限公司在渠县x公司的应收款在292万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取;二、将担保人达州市光彩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部分市场化商品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更、转让、转移、典当、赠与和设定他项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已起诉或已申请仲裁,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文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