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建新诉新疆石河子天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建新,新疆石河子天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终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新,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生福,新疆卓鼎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石河子天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马占国委托代理人:胡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克平。委托代理人:杨阳,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建新为与被上诉人新疆石河子天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建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诉讼及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建新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被上诉人新疆石河子天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亦无异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杨建新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杨建新撤回一审起诉;三、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6076元(上诉人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3038元,由上诉人杨建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万利代理审判员 蔡立军代理审判员 游少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雅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