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充县道桥建设服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西充县道桥建设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符晓平,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充县道桥建设服务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表人XX,经理。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充县道桥建设服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西充县道桥建设服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额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帐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西充县道桥建设服务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帐户内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