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24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92年8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现暂住于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灵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日14时16分许,被告人宋某酒后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行驶至龙岩市新罗区莲庄路石粉村路段时,与付方彬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宋某及付方彬受伤、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宋某带到龙岩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46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本案事故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赔偿了事故相对方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车辆检测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积极赔偿事故相对方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赖 海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邱丽艳(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