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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3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赵尚多与詹卫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尚多,詹卫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795号原告:赵尚多。被告:詹卫珠。原告赵尚多为与被告詹卫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已经收到4000元,被告尚欠本金6000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詹卫珠于2015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已归还4000元,尚欠6000元本金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卫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尚多借款本金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詹卫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