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邓会富与李竹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会富,李竹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邓会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岳华,浙江宪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竹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2号。诉讼代表人陈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露,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会富与被告李竹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的误工期限、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出具后,原告邓会富以欲先行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竹元、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邓会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会富撤回对被告李竹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2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计1201元,由原告邓会富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蓝徐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