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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时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750号原告时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刘某位于宁津县城区开元锦绣华庭小区四号楼二单元1101室中的TCL42寸电视一台、TCL30寸电视一台、西门子洗衣机一台、西门子冰箱一台、美的柜机空调一台、美的挂式空调一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餐桌一个、椅子四把、联想电脑一台、电脑椅一把、被褥十床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损坏等(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华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