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建提与黄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提,黄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675号原告黄建提,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黄勇,男,1986年0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黄建提因与被告黄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黄建提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院向原告黄建提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73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黄建提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建提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黄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雪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