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祥军与被执行人高丙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军,高丙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刘祥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高丙仓,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祥军与被执行人高丙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丙仓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高丙仓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祥军执行款30931.50元,2016年4月4日,被执行人高丙仓将执行款30931.5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的(2015)桦民一初字第1722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杨迎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