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守玉诉被告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李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玉,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李景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167号原告杨守玉,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委托代理人谷英华,锦州市古塔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号,注册号210700*********。法定代表人李景成,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景成,男,19**年**月**日出生,满族,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经理,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1119**********。原告杨守玉诉被告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李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守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守玉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守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杨守玉负担。审 判 长 董英男审 判 员 宋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