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321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窝依莫克乡分公司与马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窝依莫克乡分公司,马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1民初54号原告: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窝依莫克乡分公司。住所地: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团结西路。负责人:崔爱贞,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窝依莫克乡分公司经理。被告:马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窝依莫克乡分公司诉被告马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窝依莫克乡分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窝依莫克乡分公司以与被告马玉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窝依莫克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窝依莫克乡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