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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袁运轩与龚祖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运轩,龚祖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772号原告袁运轩,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被告龚祖禄,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运轩与被告龚祖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运轩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运轩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运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袁运轩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蹇和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