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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孙文秀与霍之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文秀,霍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财保35号申请人孙文秀。法定代理人李志会,地址同上,被申请人霍之亮,申请人孙文秀与被申请人霍之亮、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文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霍之亮驾驶的冀F×××××、冀F×××××号半挂牵引货车一辆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霍之亮驾驶的冀F×××××、冀F×××××号半挂牵引货车一辆扣押于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建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