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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芦亚军与周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亚军,周淑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358号原告芦亚军,女,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周淑霞,女,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芦亚军诉被告周淑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芦亚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淑霞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亚军撤回对被告周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芦亚军负担。审 判 长  刘桂娟人民陪审员  吕晶辉人民陪审员  张晓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路馨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