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5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秀东、上海绿地集团西安北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秀东,上海绿地集团西安北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533-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本市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秀东,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略阳县钢铁厂路水泥厂家属院*号楼*单元*楼**层。被执行人上海绿地集团西安北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凤城九路与文景路十字西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行与被执行人李秀东、上海绿地集团西安北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3日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秀东、上海绿地集团西安北城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扣划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