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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宋雨涵与林玉亮、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雨涵,林玉亮,明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75号原告宋雨涵。被告林玉亮。被告明向阳。原告宋雨涵诉被告林玉亮、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雨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立正审 判 员  李瑞章代理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窦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