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宋雨涵与林玉亮、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雨涵,林玉亮,明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75号原告宋雨涵。被告林玉亮。被告明向阳。原告宋雨涵诉被告林玉亮、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雨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立正审 判 员 李瑞章代理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窦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