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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守财与犹代江,犹代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财,犹代中,犹代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渝0151民初1622号原告杨守财,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被告犹代中,男,1969年4月2日出生。被告犹代江,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诉被告犹代中、犹代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守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