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4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与梁志伟、梁荣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梁志伟,梁荣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82号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美,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志伟,男,汉族,户籍地:四会市城中区,现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0016。被告梁荣田,男,汉族,户籍地:四会市城中区,现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0011。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忠海审 判 员 廖雪梅人民陪审员 赖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汝昊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