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殷栋明与江苏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栋明,江苏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914号原告殷栋明。被告江苏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3幢405。法定代表人顾红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栋明诉被告江苏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栋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殷栋明负担。审判员  朱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