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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倩倩,孙中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韩倩倩,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孙中长,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韩倩倩与孙中长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晏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