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民特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小林要求宣告罗征元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小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乐中民特字第44号申请人吕小林,女,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人吕小林要求宣告罗征元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罗征元与申请人吕小林是夫妻关系,因其于1981年3月夫妻两人共同外出养蜂。当年8月吕小林独自从内蒙古回家待产,从此之后一直失去联系,下落不明三十三年,请求宣告罗征元死亡。经查:罗征元,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吕小林���罗征元是夫妻关系,1980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1981年3月吕小林、罗征元夫妻外出放养蜜蜂。1981年10月,吕小林从内蒙古回到了乐山,罗征元继续留在内蒙古工作。从此以后本地群众就再也没有见到过罗征元,经寻找未果。1981年12月25日吕小林生育一儿子罗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4月4日发出寻找罗征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罗征元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罗征元下落不明满四年,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本院依法发出寻找公告,现公告期满,申请人吕小林要求宣告罗征元死亡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征元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志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