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6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田六块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六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926刑初3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六块,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沧源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务农,住沧源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耿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六块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制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宝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六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0日14时,被告人田六块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从沧源自治县乘坐由沧源开往昆明的卧铺车,欲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带至广东省其务工处供自己吸食。17时30分,当被告人田六块乘坐的卧铺车行至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河底岗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查获,当场从其所睡的床位的床垫下查获外用黑色胶带内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两包,净重36.8克。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为被告人田六块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田六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涉案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毒品数量核定笔录,毒品可疑物检材提取笔录,扣押、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车票,情况说明,毒品检验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报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查证属实,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应当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六块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6.8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田六块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适用法律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田六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田六块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未流入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以上情节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田六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六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月11日至2025年7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6.8克、被告人田六块的身份证1张、黑色直板手机1部(Nailiw牌)、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车票1张,由扣押机关按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海鸥审判员 周 静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学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