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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兰州中达货运部因与被上诉人刘虎,一审被告马应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中达货运部,刘虎,马应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1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兰州中达货运部。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虎,男,汉族。一审被告马应军,男,汉族。上诉人兰州中达货运部因与被上诉人刘虎,一审被告马应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中达货运部又以经认真考虑、为了息事宁人为由,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兰州中达货运部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州中达货运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17元,减半收取1608元,由上诉人兰州中达货运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芝琴审判员  岳 瑾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颖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