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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黄红明与孙江旗、曹小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明,孙江旗,曹小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749号原告黄红明。被告孙江旗。被告曹小红。原告黄红明与被告孙江旗、曹小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黄红明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江旗、曹小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红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红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红明负担。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