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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执字第2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才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才正,周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2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被执行人周才正,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周才明,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以(2015)台路商初字第36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周才正与案外人王玲冬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东升街260号603室及车房的房产(房产证号:05××31、05××84),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237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3月16日10时至2016年3月1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周才正与案外人王玲冬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东升街260号603室及车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05××31、05××84;土地证号:椒国用2010第0099**号)。2016年3月17日,买受人柯妙平(身份证号码)以76.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才正与案外人王玲冬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东升街260号603室及车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05××31、05××84;土地证号:椒国用2010第0099**号)的查封。二、撤销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东升街260号603室及车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抵押权。三、被执行人周才正与案外人王玲冬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东升街260号603室及车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05××31、05××84;土地证号:椒国用2010第0099**号)归买受人柯妙平(身份证号码)所有。四、买受人柯妙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施通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