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国熹与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熹,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904号原告刘国熹,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陈科,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9楼907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被告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6号1幢B座8层。法定代表人张建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熹诉被告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熹以双方已达成分期付款方案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9元,由原告刘国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洪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