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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学铨与郑为华、郑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学铨,郑为华,郑政平,翁海妹,霍强,张海芬,薛明玉,史仲棠,黄书祥,林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742号之一原告何学铨,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李希友、梁晓南(见习律师),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为华,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郑政平,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翁海妹,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霍强,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被告张海芬,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区,被告薛明玉,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史仲棠,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昔阳县,被告黄书祥,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福,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学铨与被告郑为华、郑政平、翁海妹、霍强、张海芬、薛明玉、史仲棠、黄书祥、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学铨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学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学铨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37600元,减半收取为188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 辉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人民陪审员  倪时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伟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