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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傅丽红与王秀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丽红,王秀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067号原告傅丽红,女,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智勇,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紧,女,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小风,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丽红与被告王秀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丽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丽红与被告王秀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丽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7元,减半收取为1454元,由原告傅丽红负担。审判员  王一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琛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