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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杨正朝,彭丙云与陈桂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朝,彭丙云,陈桂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774号原告杨正朝,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彭丙云,女,1947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再军,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桂华,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住所地:酉阳县桃花源镇翠屏山大道中路35号阳光佳苑3-2-2。法定代表人谭军。本院在审理杨正朝、彭丙云与陈桂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朝、彭丙云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朝、彭丙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2元已由原告杨正朝、彭丙英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1176元,由原告杨正朝、彭丙英承担,退回原告1176元。代理审判员  徐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