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4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经济某某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吉海彼拉因日用电器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经济某某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延吉某某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108号原告:延吉经济某某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学权,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某某拉因日用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经济某某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吉海彼拉因日用电器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立案时未缴纳诉讼费,且本院通知原告后,原告在限期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原告延吉经济开发区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朴龙贺审判员  俞泉龙审判员  崔海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载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