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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卢计泽与张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计泽,张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民初788号原告卢计泽,农民。委托代理人徐青,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涛,农民。原告卢计泽与被告张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计泽的委托代理人徐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计泽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于2008年12月19日出具借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先后偿还2000元后,便拒绝偿还余款。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原告卢计泽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内容为:“借壹万贰仟元整张军涛2008年12月19号”。2、原告方的当庭陈述,此证据是原告在其记账本上撕下来的。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在原告的记账本上写下此借据。借据上面的其它内容与此借贷关系无关,为原告记载的其它事项。被告张军涛未提交答辩状、未出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确认:2008年12月19日,被告张军涛向原告卢计泽借款12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被告偿还2000元,剩余借款1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借款应当返还。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应予偿还。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其主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军涛偿还原告卢计泽借款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元,由被告张军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西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