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马素利与王锋、包春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素利,王锋,包春娥,叶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109号原告:马素利。委托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鸿儒,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锋。被告:包春娥。被告:叶国建。原告马素利诉被告王锋、包春娥、叶国建民间借贷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素利以与被告王锋、包春娥、叶国建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王锋、包春娥、叶国建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素利撤回对被告王锋、包春娥、叶国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马素利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郑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