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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马素利与王锋、包春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素利,王锋,包春娥,叶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109号原告:马素利。委托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鸿儒,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锋。被告:包春娥。被告:叶国建。原告马素利诉被告王锋、包春娥、叶国建民间借贷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素利以与被告王锋、包春娥、叶国建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王锋、包春娥、叶国建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素利撤回对被告王锋、包春娥、叶国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马素利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郑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