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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晓军与朱洪伟、河北冠鹏脚轮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01号原告:李晓军。被告:朱洪伟。被告:河北冠鹏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西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洪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军诉被告朱洪伟、河北冠鹏脚轮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军撤回对被告朱洪伟、河北冠鹏脚轮制造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米亚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