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6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与西安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西安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982号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20号山水苑小区。负责人:麻存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来忠,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3号高科广场D座2幢2层20202号房。法定代表人:蔡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诉被告西安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于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承担8070元。审 判 长 朱 华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吴亚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镇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