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赵伟东与李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东,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赵伟东,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李超,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伟东与被执行人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东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超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1205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李超将其名下的冀G×××××酷威牌汽车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赵伟东名下。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金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廷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