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回祖力哈与焦玉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祖力哈,焦玉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3民初453号原告回祖力哈,女,回族,生于1973年9月15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焦玉吉,男,土族,生于1972年10月28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原告回祖力哈诉被告焦玉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回祖力哈,被告焦玉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回祖力哈诉称,2015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推托不还,现诉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焦玉吉辩称,该借款是月利率5﹪的高利贷,并且我已经向原告偿还2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被告焦玉吉向原告回祖力哈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被告焦玉吉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焦玉吉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据原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已经法庭质证并确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焦玉吉作为借款人应向出借人即本案原告回祖力哈偿还借款50000元。关于被告辩称本案所涉借款是月利率5﹪的高利贷,并且已经向原告偿还20000元的主张,因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玉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回祖力哈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焦玉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云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