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浙江宸宜电气有限公司与张胜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宸宜电气有限公司,张胜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920号原告:浙江宸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经八路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91670404X。法定代表人:刘小忠。委托代理人:郑培进,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宸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胜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宸宜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宸宜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浙江宸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胜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 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