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无锡新天地花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无锡笠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新天地花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笠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64号原告无锡新天地花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17597-4,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钱栋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亚娟,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笠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24460-X,住所地无锡市新联村善念坝。法定代表人范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新天地花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与被告无锡笠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新天地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天地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天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新天地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