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1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346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