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1刑初210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那某某,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执行。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烨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那某某在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X房间后,在该房间内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那某某在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X房间后,在该房间内容留张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那某某在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X房间后,在该房间内容留张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那某某在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X房间后,在该房间内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经现场检测,那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三人尿检结果均呈阳性。综上,被告人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那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初一天晚上,在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X322房间内,被告人那某某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2月中旬一天晚上,在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X房间内,被告人那某某容留张某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2月一天晚上,在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X房间内,被告人那某某容留张某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2月一天晚上,在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X房间内,被告人那某某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证言笔录、被告人那某某供述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那某某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那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那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田 甲代理审判员 臧懿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