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10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张绪银与大冶市汉鑫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绪银,大冶市汉鑫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1067-1号申请执行人张绪银。被执行人大冶市汉鑫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冶劳人仲裁字第1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大冶市汉鑫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大冶市汉鑫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冶市汉鑫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О一六年元月六日书记员 黄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