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龙,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鹏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张海龙被告: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鹏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雯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