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候海建、王爱英与被告韩俊俊因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海建,王爱英,韩俊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907号原告侯海建,男,汉族,原告王爱英,女,汉族。被告韩俊俊,男,汉族。原告侯海建,王爱英诉被告韩俊俊借款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侯海建,王爱英与韩俊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海建王爱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仲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