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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候海建、王爱英与被告韩俊俊因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海建,王爱英,韩俊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907号原告侯海建,男,汉族,原告王爱英,女,汉族。被告韩俊俊,男,汉族。原告侯海建,王爱英诉被告韩俊俊借款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侯海建,王爱英与韩俊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海建王爱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仲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