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潍坊宏伟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潍坊亿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宏伟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潍坊亿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765号原告:潍坊宏伟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马清森,董事长。被告:潍坊亿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袁世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宏伟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亿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