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方占权、李朝英等与张广礼、蒋月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占权,李朝英,权良萍,方德菊,方某,张广礼,蒋月军,合肥卧龙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方占权,男,1929年5月23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李朝英,女,1931年7月30日出生,住同上申请执行人权良萍,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同上申请执行人方德菊,女,1992年9月20日出生,住同上申请执行人方某,被执行人张广礼,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蒋月军,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合肥卧龙货运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葛有文,该××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蒋月军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隆岗新村7﹟西404室(产权证号:瑶011713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