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1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华平与程军皓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平,程军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31号原告:李华平,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委托代理人:章安保,武汉市新洲区邾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程军皓,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赵化,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鄂0111民初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李华平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程军皓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李华平提供的担保财产:原告李华平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光谷支行62×××54的账号内50000元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王宏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