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河南黄志牧业有限公司与邓州市盛唐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黄志牧业有限公司,邓州市盛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终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黄志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小杨营乡孙庄村。法定代表人黄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立新,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盛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南一环路与人民路与交叉口西侧。法定代表人唐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南黄志牧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州市盛唐服饰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的(2015)邓法民初字第32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在审理河南黄志牧业有限公司与邓州市盛唐服饰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6日,邓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唐祖晓、唐甜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原审法院认为,本案需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黄志牧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邓州市盛唐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元,予以全额退回。河南黄志牧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并非唐祖晓、唐甜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受害人,其只是邓州市盛唐服饰有限公司向南阳银行借款的保证人,不适用先刑事后民事的规定;本案应按追偿权纠纷进行民事实体审理,其代邓州市盛唐服饰有限公司偿还银行本息履行完保证义务,有权行使追偿权;刑事案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请求认定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撤销原裁定,责令原审法院审理作出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邓州市公安局已决定对唐祖晓、唐甜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唐甜为邓州市盛唐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需移送公安机关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晓凯审判员 窦丁平审判员 薛庆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娄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