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李储法、李玉森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储法,李玉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李储法。被申请人李玉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2015年11月5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大脑意识差、大小便不能自理为由申请认定李玉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6年4月5日申请人李储法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单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