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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李储法、李玉森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储法,李玉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李储法。被申请人李玉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2015年11月5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大脑意识差、大小便不能自理为由申请认定李玉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6年4月5日申请人李储法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单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