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州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燃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108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济国、孙冰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魏燃,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467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魏燃财产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