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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汪腾飞诉被告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腾飞,熊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45号原告:汪腾飞,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代理人:吴中华,江西金凤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琴,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委托代理人:梅丽萍,女,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母亲,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汤金平,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腾飞诉被告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腾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腾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7元,由原告汪腾飞承担。审判员 : 文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